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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莞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秋生、余远霖、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阅读2017-05-27 20:53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Robot editing 分享: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民初590号 余小洁、广东金延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6)粤01民初590号,原告东莞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秋生、余远霖、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01民初590号

余小洁、广东金延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6)粤01民初590号,原告东莞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秋生、余远霖、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本院定于2017年6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调解室进行证据交换,2017年6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十一法庭进行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余小洁、广东金延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二日

原告东莞市华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秋生、余远霖、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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