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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2)

已阅读2020-11-23 06:29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会计科目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规范设置,支出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准确反映学校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和人力不可抗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会计科目按照《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中小学校事业支出明细表》规范设置,支出按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核算,准确反映学校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变化和人力不可抗拒等客观因素,确需调整预算的,由中小学校按规定程序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同时定期对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完成。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按时填报在校生学生学籍,保证在校生与学籍一致。市教育局加强对中小学校学生数等基础数据的统计与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出现“双重学籍”、“在籍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按照义务教育管理“以县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机制,加强对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审核管理,确保经费支出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县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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