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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新政来了 在线保健品零售将何去何从?

已阅读2021-01-08 06:45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导读:5月9日,媒体发文表示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拟作调整,调整意见拟暂缓一年实施4.8新政所涉及的具体监管措施,保留新政对税率所做的调整。同时,调整意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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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5月9日,媒体发文表示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新政拟作调整,调整意见拟暂缓一年实施4.8新政所涉及的具体监管措施,保留新政对税率所做的调整。同时,调整意见要求跨境电商在新政监管措施暂缓实施的一年过渡期内,要按照一般贸易通关单的要求进行准备,一年之后将严格执行一般贸易通关单的管理。如果传闻坐实,那么跨境保健品企业将收获一年缓冲期,但一年后仍将面临较为严格的监管。本文以合生元(1112.HK)旗下Swisse为例,对于4.8新政针对跨境保健品行业的影响做了分场景量化分析。

  核心摘要

  一、跨境新政的内容及对保健品行业的影响

  1.1 文件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无实质影响

  1.2 文件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目录具有扩充预期

  1.3 文件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真正的门槛所在

  1.4 总结

  二、跨境新政对Swisse影响分析

  2.1 Swisse业务介绍

  2.2 Swisse产品介绍

  2.3 Swisse渠道介绍

  2.4 量化新政对Swisse的影响

  1、跨境新政的内容及对保健品行业的影响

  1.1 文件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无实质影响

  进口入境一般分为三个渠道,分别为一般贸易(B2B)、跨境电商渠道(保税集货模式+B2C散货直邮模式)以及海外代购(C2C散货直邮模式)。以前跨境电商渠道和海外代购渠道征收的是行邮税,行邮税是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的简称,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这意味着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境的商品,被当作物品来征管。

  然而随着跨境电商B2C模式规模的不断扩大,与一般贸易(B2B2C模式)的定位发生了冲突,且跨境电商在税收(主要为行邮税)方面大大优惠于一般贸易,因此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意图在于拉平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竞争鸿沟。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为:

  (1)跨境电商渠道(保税集货模式+B2C散货直邮模式)由之前的按物品品类征收行邮税改为征收关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保健品税率由之前的0%(保健品按10%增收行邮税,但有50元的免征额)提升至目前的11.9%左右。同时,消费者受到20000元/年跨境电商消费额度限制,超过部分按照一般贸易税率增收。

  (2)海外代购(C2C)模式仍继续按行邮税征收,行邮税率由之前的10%、20%以及50%三档提升为15%、30%以及60%三档,同时取消50元的起征优惠政策;保健品征收税率由10%提升至30%(保健品一般以其他食品备案报关)。

  表1-1税改前后各个渠道税率水平总体变化

资料来源:财政部 聚桐分析

资料来源:财政部 聚桐分析

  表1-2税改前后行邮税率变化

资料来源:财政部 聚桐分析

资料来源:财政部 聚桐分析

  因此,从《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这份文件来看,对跨境电商进口保健品的影响即为税率提高11.9%左右;而海外代购模式由于不透明以及难以监管,在以个人邮寄入关的背景下,对保健品征收的实际行邮税率由0%(由于存在免征额)提升至30%,然而税收最终取决于海关的开箱率(前段时间国家在颁布跨境电商新政的同时也准备打击代购,但是被舆论终止),据业内人士披露税改前开箱率在3%左右,目前提升至5%左右,因此本次跨境电商新政的对保健品代购的影响较小。

  我们认为,跨境电商保健品税率提高至11.9%在消费者的承受范围之内,行邮税率虽也有提高但取决于海关的开箱率,因此跨境电商税改对于跨境保健品品类无实质性的影响。

  1.2 文件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目录具有扩充预期

  2016年4月6日国家13个部委联合发布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对跨境电商的商品进行了规范,即清单上的商品才能以跨境电商(保税集货模式+B2C散货直邮模式)的方式进行操作。从第一批清单内容上看,包含保健品品类中的维生素、钙产品以及鱼油等货品,同时还附有限制性条件,即需要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下称“《保健食品办法》”);而15号发布的第二批清单中,包含了鱼肝油、维生素以及辅酶等保健货品,同时限制性条件更改为“仅限网购保税商品”。

  文件同时规定,直购(B2C散货直邮模式)免于验核通关单,保税(保税集货模式)验核通关单,通关单为植检、商检、卫检合格后,由中国检验检疫局发放,而“卫检合格“意味着需要符合《保健食品办法》。

  图1-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一批)部分内容

资料来源:财政部

资料来源:财政部

  图1-2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部分内容

资料来源:财政部

资料来源:财政部

  根据清单内容以及第一批和第二批对于商品限制性的描述的变化,我们认为有以下结论:

  (1)目前清单上保健品名目包括维生素、辅酶、鱼油等,未来清单会进一步扩容;

  (2)第一批清单中,直邮模式虽然免于验证通关单,但是货品仍然受《保健食品办法》的限制;第二批清单中,大部分商品限制条件为“仅限网购保税商品”,因此第二批清单中直邮模式被一定打压。这也不难理解,因为第一批清单中,直邮模式免于验证通关单,而保税模式需要验证通关单,不利于保税模式的发展,因此在第二批清单中这样的情况得到矫正,这与国家发展保税区的政策相符;

相关标签: 合生元 跨境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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