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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商业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五大准则你抓住了吗(3)

已阅读2015-10-07 13:27 来源:www.zgss01.com 编辑:中国时尚网 分享: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

第3.2.5条 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二、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
三、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第3.2.6条 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二、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三、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四、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第3.2.8条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8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8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1. 通道在两个平行贺架之间,如:
A.靠墙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1.60(1.80)
B.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2.20(2.40)
C.每个货架长度15~24m 2.80(3.00)
2.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如:
A. 通道长度小于15m 2.40(3.00)
B.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3.00(3.60)
3.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3.80(4.20)
注:①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②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③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第3.2.9条 联营商场、商业中心类建筑设计,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饮食业、文娱建筑部分等还应符合各有关专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2.10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二、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三、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四、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3.2.11条 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2.11的规定。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3.2.11
通道名称 最小净宽度(m)
1.主要通道 4.00(3.00),并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1/15)
2.次要通道 3.00(2.00)
3.内部作业通道(按需要) 1.8
注:①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②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第3.2.12条 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一、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0%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m2的面积;
二、营业厅每1500m2,宜设一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m2;
三、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四、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五、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3.2条 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 净宽度(m)
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 >0.30
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 0.70~1.25
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 1.50~1.80
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 >2.50
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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