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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商业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五大准则你抓住了吗(7)

已阅读2015-10-07 13:27 来源:www.zgss01.com 编辑:中国时尚网 分享: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m2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湿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32 32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5.2.5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表5.2.5
参数名称 夏季 冬季
人工冷源 天然冷源
干球温度(℃) 26~28 28~30 16~18
相对温度(%) 55~65 65~80 30~50
平均风速(m/s) 0.2~0.5 >0.5 0.1~0.3
CO2浓度(%) ≯0.2
最小新风量(m3/人·h) 8.5
第5.2.6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5.2.7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
第5.2.8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
第5.2.9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5.2.10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曲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5.2.11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
第三节 电 气
第5.3.1条 商店建筑电气负荷,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程度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应为一级负荷,自动扶梯和乘客电梯应为二级负荷;
二、高层民用建筑附设商店的电气负荷等级应与其相应的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三、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门厅、公共楼梯和主要通道的照明及事故照明、乘客电梯
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应为三级负荷;
四、凡不属于本条一至三款的其它商店建筑的电气负荷可为三级负荷;
五、在商店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等的电力及照明可为二级负荷;
六、商店建筑中如设电话总机房,其交流电源负荷等级应与其电气设备之最高负荷等级相同;
七、商店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5.3.2条 商店建筑的照明设计,为达到显示商品特点、吸引顾客和美化室内环境等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照明设计应与室内设计和商店工艺设计统一考虑;
二、对照度、亮度在平面和空间均宜配置恰当,使一般照明、局部重点照明和装饰艺术照明能有机组合;
三、为表达不同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的特定光色气氛和商品的真实性或强调性显色、立体感和质感,应合理选择光色间对比度、不同色温和照度要求。
第5.3.3条 各类商店建筑的一般照明,在距地面0.80m参考水平工作面处的推荐照度值可参照表5.3.3的规定。
一般照明推荐照度   表5.3.3
房间或场所名称 推荐照度(Lx)
百货自选商场(超级市场)的营业厅 150~300
百化商店、商场、文物字画商店、中西药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 100~200
书店、服装店、钟表眼镜店、鞋帽店等的营业厅及选购用房 75~150
百货商店、商场的大门厅、广播室、电视监控室、美工室和试衣间 75~150
粮油店、副食店等的营业厅 50~100
值班室、换班室和一般工作室 30~75
一般商品库及主要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 20~50
供内部使用的楼梯间、走道、卫生间、更衣室 10~20
注:①表中推荐照度适合任一种光源。
②设在地下层(室)内建筑物深处的商店营业厅,如无天然光或天然光不足时,宜将表中推荐照度提高一级。
③当采用荧光灯等气体放电光源时,其推荐照度不宜低于30Lx。
第5.3.4条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宜设重点照明,各类商店、商场的收款台、修理台、货架柜(按需要)等宜设局部照明,橱窗照明的照度宜为营业厅照度2~4倍,货架柜的垂直照度不宜低于50Lx。
第5.3.5条 商店、商场营业厅照明,除满足一般垂直照度外,柜台区的照度宜为一般垂直照度2~3倍(近街处取低值,厅内深处取高值)。
第5.3.6条 商店建筑营业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照明的均匀度(工作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低于0.6;
二、顶棚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3~0.9;
三、墙面的照度应为水平照度的0.5~0.8;
四、墙面的亮度不应大于工作区的亮度;
五、视觉作业亮度与其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宜为3∶1;
六、在需要提高亮度对比或增加阴影的地方可装设局部定向照明。
第5.3.7条 按不同商品类别来选择光源的色温和显色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商店建筑主要光源的色温,在高照度处宜采用高色温光源,低照度处宜采用低色温光源;
二、按需反映商品颜色的真实性来确定显色指数Ra,一般商品Ra可取60~80,需高保真反映颜色的商品Ra宜大于80;
三、当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要求时,可采用两种及两种以上光源混光的复合色;
四、各类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可参照表5.3.7的规定。
第5.3.8条 对防止变、退色要求较高的商品(如丝绸、文物、字画等)应采用截阻红外线和紫外线的光源。
第5.3.9条 一般商店营业厅在无具体工艺设计情况下有使用灵活性,除其基本的一般照明可作均匀布置外,可在适当位置
商店建筑常用光源的色温、显色指数、特征及用途   表5.3.7
光源 色温 (K) 显色指数(Ra) 主要特征 主要用途
白 白炽 2400~3000 ~100 ·亮度高 ·营业厅部分照明,或主工商品的局部或重点照明
炽 灯 ·发光效率低、发热大 ·低照度营业厅可作一般照明
灯 ·稳重、温暖 ·高照度面积大的营业厅,不宜作一般照明
类 卤素 3000 ~100 ·寿命短

气 荧光 6500(日光色) ·扩散光发光效率高 ·营业厅的基本照明
体 灯 4800(白色) 63~99 ·色温、显色性的种类多 ·可按各类商品要求,选择色温和显色性
放 ·寿命长

灯 荧光 3300~4100 40~55 ·发光效率高 多用于商店外部照明
类 水银 ·单灯可获得较大光束
灯 ·显色性差 ·寿命长
金属 3800~6000 63~92 ·效率高,显色性好 ·用于商店的人口
钠 盐 ·外管有透明和扩散型 ·商店内的高顶棚
灯 ·小瓦数用于局部照明和点光源
预留插座,每组插座容量可按货柜、架为100~200W及橱窗为200~300W计算。
第5.3.10条 商店建筑应装设各类事故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含高层民用建筑附设的这类商店营业厅)应装设供继续营业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一般照明推荐照度的10%;
二、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如由两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宜按一款处理;如由一个高压电源供电时,应装设供人员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Lx,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灯;供电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供电干线自低压配电柜或母干线上分开;
三、其它商店的营业厅,可按实际需要,装设供人员疏散的临时应急照明灯;
四、事故照明不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使用时,必需采用能瞬时点燃的光源,其电源应为自动投入;如事故照明作为正常照明一部分使用时,其电源可不需自动投入,应将两者的配线及开关分开装设;
五、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事故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3.11条 商店建筑宜采用铝芯导线;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营业厅、电梯、自动扶梯、事故照明、易燃品库等则宜采用铜芯导线。
第5.3.12条 商店、商场的电脑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电话电声系统以及防火防盗系统等设计应执行有关专业规范、规程的规定。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百货商店: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为主)商场:民用商品的商店或商场。
2.专业商店:专售某一类商品的商店。
3.菜市场类:销售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店。
4.自选商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的(超级市场)营业场所。
5.联营商场:集中各店铺、摊位在一起的营业场所,也可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有饮食、修理等服务业铺位。
6.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美容、憩息等而设置的步行街道。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其中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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