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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商业建筑设计规范有哪些 五大准则你抓住了吗(5)

已阅读2015-10-07 13:27 来源:www.zgss01.com 编辑:中国时尚网 分享: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 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
商业建筑设计规范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m2计。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三、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m2计。
第五节 专业商店
第3.5.1条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如因基地所限而需场内设商品运输通道时,其宽度应包括顾客避止范围;
二、商品装卸和堆放场地应与垃圾废弃物场地相隔离;
三、场内净高应满足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要求,其地面、货台和墙裙应采用易于冲洗的面层。
第3.5.2条 大中型书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宜按书籍的文种、科目等适当划分范围或层次,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二、营业部分宜单独设置机关供应部和邮购业务部,并可按经营需要设置书展场地(可不占营业厅面积指标);
三、设有较大的语音、声象售区时,宜设试听小室或利用书展室兼作试看室;
四、如采用开架书廊营业方式时,可充分利用空间设置夹层,其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五、开架书廊和书库储存面积指标,可按400~500册/m2计;书库底层入口宜设汽车卸货平台。
第3.5.3条 粮油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厅内,应分设粮、油售区,收款发票台位面积可按15~20m2计(含顾客等候面积);
二、粮油库房宜与营业厅隔开,并应采取防火、防潮、防鼠雀等措施,同时具有良好通风和易于清扫的地面;
三、一般粮油店库房面积可按不大于营业厅面积的200%计;如按规定存放量来确定面积时,则库房总面积可按粮油堆垛总面积的170%计(含通道和空位)。
第3.5.4条 中药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配售饮片的每个售货岗位面积指标可按20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门诊时,面积指标可按每一医师10m2计(含顾客候诊面积),但单独诊室面积不宜小于12m2;
三、仓储部分建筑宜按各类药材、饮片及成药不同保存温湿度和防止霉变的要求而分设库房;
四、饮片、膏、剂加工场和煎药间均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消防规定。
第3.5.5条 西医药商店建筑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营业厅内,应按药品性质与医疗器材种类进行适当的分区、分柜;
二、营业部分如附设配方部时,应设专用调剂室,其面积为25~40m2(含储药小间,其设施可参照中小门诊部调剂室)。收方发药柜位面积宜为20m2(含顾客等候面积);
三、仓储部分建筑应设置与商店规模相适应的整理包装间、检验间及按药品性质、医疗器材类别而分设库房;一般药品库应通风良好,空气干燥,无阳光直射和室温不大于30℃。
第3.5.6条 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或工场部分建筑设计,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防火、卫生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一节 防 火
第4.1.1条 商店建筑防火与疏散设计,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各项规定。
第4.1.2条 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如与其它库房合建时,应设有防火墙隔断。
第4.1.3条 专业商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4条 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隔开。
注:多层住宅底层商店的顶楼板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h。
第4.1.5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吊顶和一切饰面装修,应符合该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并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4.1.6条 大中型商业建筑中有屋盖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间)及其两边建筑,各成防火分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两边建筑高度小于24m则通廊或中庭的最狭处宽度不应小于6m,当建筑高度大于24m则该处宽度不应小于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盖应采用非燃烧体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两边建筑物支承处应为防火构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风要求应符合第3.1.10条的规定。
当为封闭中庭时应设自动排烟装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7条 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 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开口部位应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并装有水幕。
第二节 疏 散
第4.2.1条 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20m。
注:小面积营业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4.2.2条 商店营业厅的出入门、安全门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并不应设置门槛。
第4.2.3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的装修橱窗和广告牌等均不得影响设计要求的疏散宽度。
第4.2.4条 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第4.2.5条 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可按每层营业厅和为顾客服务用房的面积总数乘以换算系数(人/m2)来确定第一、二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85;第三层,换算系数为0.77;第四层及以上各层,每层换算系数为0.60。
第4.2.6条 商店营业部分的底层外门、楼梯、走道的各自总宽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
第5.1.1条 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商店用水量标准     表5.1.1
用水项目 用水量
饮用水 2~4L/人·d
生活用水 20~30L/人·d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洗刷、冲洗厕所用水。
②商店加工生产和空调冷却用水量可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 给水应尽量利用自来水压力,当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内部贮水箱,其贮备量按日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 空调设备的冷却用水量按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大小、气象条件、空调方式等情况而定。一般采用冷却循环用水。
第5.1.4条 给水管道不宜穿过橱窗、壁柜、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宜隐蔽敷设。
第5.1.5条 设置屋项贮水箱和敷设管道,在冬季不采暖而又有可能冰冻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 副食品商店、菜市场等建筑内应设洒水栓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 厕所内应设置有冲洗水箱或自闭阀冲洗的便器。
第5.1.8条 排出的污废水,应根据排水要求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自然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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