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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3)

已阅读2021-03-24 06:51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浙江法院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长期实践表明,破产法配套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比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完善更加迫切、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2016年以来,浙江高院先后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处

《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浙江法院推动破产审判工作的长期实践表明,破产法配套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比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完善更加迫切、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2016年以来,浙江高院先后积极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省级层面实质运作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2019年牵头制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便利化行动方案》。2020年,浙江高院继续推动深化省级层面府院联动机制:

(1)组织优化,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5号),成立“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动省级联席会议,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联络组设在高院。

(2)政策协调,联席会议机制全年共召集四次“破产审判便利化”府院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针对破产审判实践中较为突出的税务、工商登记、不动产管理、信用修复等问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调研形成《“破产审判便利化”省级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一)》并征求各部门意见。针对破产企业的档案处置、管理问题,推动省档案局形成《浙江省非国有退出市场企业档案处置指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12月,高院与省银保监局签署《促进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有效衔接合作协议》,建立包括强化破产审判的金融支持在内的常态化对接机制,等。

(3)财政支持,为推动破产专项援助资金在全省全覆盖,提高破产专项援助资金的使用效率和规范化程度,高院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形成《关于建立浙江省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设立6000万元破产援助奖补资金,并就破产援助奖补资金的管理要求、分配方法、评价与监督机制作出明确。

在省级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持续完善的基础上,全省法院不断推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向纵深发展,推动提升和优化破产审判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杭州中院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事项的司法协作意见(试行)》,对破产企业相关信息查询、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欠薪应急周转垫付等事项加强协作。萧山法院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协商解决司法拍卖中涉及工业用地使用权即将到期或已到期土地续期事宜。嘉兴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针对营商环境中涉税关联问题及破产处置中产生的实务困境、操作盲区进行问题梳理,在依法清收税收债权、优化税收征管流程、支持企业破产重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意见。金华中院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金华市区工矿仓储用地流转处置实施细则》,对破产程序中的不动产处置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提升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的处置效率。

四、先行先试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浙江样本

前期实践情况。

自2018年底以来,以温州、台州、丽水遂昌为代表的浙江法院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便逐步展开。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丽水中院联合遂昌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探索出了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

2020年全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91件,其中台州地区137件,温州地区80件,丽水地区44件,该三试点地区占比近全省的90%,其他地区案件受理量较少。共计办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190件,其中台州地区86件,温州地区42件,丽水地区41件,绍兴地区18件,嘉兴、湖州、金华地区分别为1件。

在债务及清偿层面,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年,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总额共计4.9519亿元,其中担保债务额1.1556亿元,普通债务额3.7963亿元。共清偿4150.93万元,平均清偿率为8.38%,其中普通债务共清偿3988.96万元,清偿率为10.51%。

值得注意的是,温州地区涉案金额较大,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涉案债务金额为2.978亿元,约占全省总额的60%。另外,丽水地区平均清偿率为44.53%,绍兴地区平均清偿率为37.33%,成效显著。

在债权人数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涉案债权人共计1141人,其中涉及金融债权人共190人。在涉及执行案件层面,全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共涉及执行案件数1118件,涉及执行标的金额5.060938亿元。

高院出台工作指引,稳妥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国家层面,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省委改革委在《2020年民主法治领域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任务清单》中,将“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列为重点工作。在上述背景下,浙江高院于2020年3月,确定“关于深化破产审判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温州、台州、丽水等地法院成立专题调研小组,9月13日依托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召开“个人债务清理”研讨会,2020年12月3日,浙江高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并通报《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指引》原文在“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发布后,阅读量在不到一天时间内破10万+,达135281次。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社、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浙江卫视等几十家媒体进行了相关报道,社会总体反映良好。

《指引》共有61条,基本建立了一套流程,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债务人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予以区分,在对前者强制执行的基础上,给后者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债务人的“诚信”是制度运行的前提基础,如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指引》既给予相关当事人以充分的制度激励,亦将个人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充分衔接。

《指引》出台后,海宁法院、诸暨法院、建德法院、柯桥法院、龙游法院等都在《指引》基础上,发布相关通告,稳妥有序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

五、应急应变依托信息化推动疫情防控背景下破产审判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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