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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4)

已阅读2021-03-24 06:51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2020年2月9日,浙江高院第一时间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就疫情期间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线上申报债权、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协调生产防疫物资企业复工复产等

2020年2月9日,浙江高院第一时间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的通知》,就疫情期间破产案件受理审理、线上申报债权、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协调生产防疫物资企业复工复产等多方面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全省法院积极运用线上方式,以信息化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和保障疫情防控,在线进行债权申报,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群、钉钉群等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做好继续经营的破产企业员工的疫情防控。据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全省法院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移动微法院等在线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300余次。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八个全国法院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开化法院审理的“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重整案”入选。该案中,开化法院推动在重整框架中运用托管制度实现破产企业36家门店的经营资源与受托医药公司管理资源的有效对接。

六、继续加强管理人动态管理,着力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加强动态管理。

2019年10月,浙江高院出台《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规程》,在分级管理、分类指定、调整竞争方式、增加预重整规定、强化流程监管等方面明确规则。2020年,全省共有81件区域性重大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

2020年全省各地区法院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案件数量情况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7月30日,浙江高院出台《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对破产管理人动态管理的原则、主管部门、信息化平台建设、管理人依法履职应尽的义务、培训机制、评价机制、考核机制、管理人名册动态调整机制、惩戒办法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以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破产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提升管理人履职能力,保障破产审判顺利进行。

加强行业建设。

2020年9月,舟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至此,全省11个地级市均建立了破产管理人协会,实现了省市两级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全覆盖。自2013年起,浙江高院指导和依托协会开展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培训,2020年9月,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2020年度实务培训在杭州开班,来自浙江省内各地市的法官、管理人等400余人参加培训。

加强“破产保护”制度、理念和文化的研究宣传。

2020年5月,高院推动成立浙江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并于9月推动第一届长三角破产法治论坛成功举办,最高法院和长三角地区法院法官,相关政府部门人员,浙江省法学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破产管理人代表200余人参加,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破产企业拯救、跨区域破产办理等方面取得一定共识。

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面临的主要困难

观察浙江法院长期的破产审判实践可以得出两个基本判断:

(1)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比企业破产法修改完善更加迫切、更加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2)破产法律配套制度尤其是税收、不动产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比企业破产法本身的修改完善更加迫切、更加重要,至少同样迫切和重要。当前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是破产法实施的内外部体制机制不畅、破产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

一、破产审判力量不足,专业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升。

(1)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年来,全省法院统一思想,迎难而上,围绕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做了大量工作。但要看到,全省破产案件受理量与审结量之间的缺口一直存在,存量破产案件越来越多。特别是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面临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破产案件数量也相应增加。2020年全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案件3428件,是去年同期的1.45倍,审结案件2828件,是去年的1.66倍。区域性重大涉企债务风险化解任务加重,如上市公司银亿股份重整案、上市公司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重整案等。破产案件审理案多人少的矛盾日渐突出,已成为制约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破产审判工作的瓶颈。

(2)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程度不足。破产专业审判机构的设立与当前我省破产审判实践还不适应,与“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截至目前,全省共有5家中级法院、16家基层法院设立破产专业审判庭或破产专业审判团队,该21家法院共有审判人员155人,其中员额法官69人,其中部分人员还要负责其他金融、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未设立专门机构或审判团队的法院一般由商事审判庭审理破产案件,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特别是近年来,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有的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又被撤并,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破产审判的力量和专业化程度。

(3)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在资产查封和处置、衍生诉讼案件审理、破产财产分配等各环节,破产审判部门与立案部门的管辖依据冲突、与刑事审判部门的刑民交织冲突、与其他民商事审判部门的裁判理念冲突、与执行条线的价值认识冲突等需要进一步协调。此外,破产审判的绩效考核问题也还存在,缺乏统一的破产案件与民事案件折算标准,影响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二、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细化、常态化。

总体上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该机制在运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1)衔接配套不够。尤其是破产财产(不动产)处置、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企业工商登记注销等问题,相关的法律制度与破产程序的特殊性配套衔接严重不足。其中税务、不动产处理是审判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由于缺乏针对破产企业和破产程序的专门税收规定和政策,导致破产涉税问题处理协调成本高企。比如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后的开票问题,制约了财产处置的效率和成功率;比如重整程序中因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严重影响了投资人的积极性,降低了重整成功率等。

(2)监督落实不够。有的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但实际执行和监督落实不力。如有的地区中院与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文件,但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库存账实不符等问题等,法院、管理人、税务部门的认识仍然存在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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