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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10)

已阅读2020-10-11 06:30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士力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8日,公司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制鞋材料加工等。因大量民间借贷融资,资金链断裂,导致诉讼案件频发,资产被查封保全,公司生产停顿,不能如

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士力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8日,公司经营范围为鞋制造、销售,制鞋材料加工等。因大量民间借贷融资,资金链断裂,导致诉讼案件频发,资产被查封保全,公司生产停顿,不能如期发放工资。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凯士力公司短时间内诉讼案件多发,已陷入资不抵债,向其释明、引导进入破产审查程序。2018年2月2日,衢江法院裁定受理凯士力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衢江法院受理后,管理人马上进驻企业接管财产,接受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变价及原则性分配方案,不足一年即终结破产程序,主要工作是:(1)府院联动,政府垫付工资。公司共有职工160余人,管委会前期已经垫付部分欠薪,但对继续垫付存有疑虑。衢江法院受理后,一方面与管委会协商继续垫资,并依法将垫付款项认定为劳动债权。经核查,劳动债权合计2019557.50元(管委会垫付1182242元)。另一方面,因公司主要资产已抵押,资产帐面价值虽高于抵押权债权,但若折价变现则尚存劳动债权不能清偿的风险。为此,管理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推动其同意在企业资产不足时承担包括劳动债权在内的各项费用。职工工资得以快速全额清偿,并为政府垫付资金的安全退出提供了保障。(2)以诉促调,解除租赁权,清除资产处置障碍。公司名下部分土地出租,其租金由债权人姜某依据《关于转让土地租用权的协议》收取,作为其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费用。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对公司与债权人姜某之间的协议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又因空地出租的行为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抵押权人以承租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通过调解以抵押权人补偿5万元的方式解除租赁合同,为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3)不动产分割处置,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公司名下一块土地建有房屋,另一块为空地。鉴于工业土地市场青睐小型地块的行情,管理人委托测绘队进行测绘明确界限后,衢江法院积极与规划及国土部门沟通,推动落实土地分割处置方案。通过网络拍卖,空地以高于评估价100万的价格成交,溢价25%;另一部分土地厂房也以评估价的80%成交,成交总价为14333678元,在工业不动产平均处置价为评估价60%-70%的情况下,实现了95%。

【典型意义】

该案是有效运用诉破衔接,府院联动快速化解民生问题,推进破产程序的典型案例:(1)在企业陷入危机,诉讼案件频发的情况下,在诉讼程序中引导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阻断后续供应商、民间借贷等数十起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破产受理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护航企业继续生产,如期完成全部订单。(2)府院联动,促成政府垫资及时发放职工欠薪,维护社会稳定。依法认定垫付工资为劳动债权,确保政府资金安全退出,为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保障提供解决方案。(3)对不动产实施分割处置,促成不动产在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形下顺利成交,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抵押权人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最大程度实现债权人的权益。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No.10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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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和解;庭外协议效力;表决规则;衔接机制

【受理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浙江盛丰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民营生产型企业,近五年来产品年销售收入均达亿元以上,有员工190人,但因自身经营不善以及对外担保等原因陷入困境。据专项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3月31日,盛丰公司资产总额1.05亿余元,负债总额1.7亿余元,此外还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并已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盛丰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瑞安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并提出了和解协议草案。瑞安法院于同年6月4日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盛丰公司先行由瑞安市处置办牵头启动预重整(和解)工作,瑞安法院于2019年3月14日以“引调”案号立案,对预重整(和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通过政府主导预重整(和解)、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人民法院适当指导的方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的草案。

破产案件受理后于同年7月12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做好庭外和解协议在正式和解程序中的效力确认,在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表决规则中设定:债权人在预重整(和解)阶段已经提交对原和解协议草案同意表决票,如本次和解协议中和解清偿率未降低,和解方案未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不再重复投票表决,视为同意;和解清偿率或和解方案发生实质改变,该债权人可以重新投票表决。最终,同意和解协议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88.89%,其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78.23%,债权人会议以较高比例通过了和解协议。同年8月20日,瑞安法院经依法审查,裁定认可盛丰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是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破产制度拯救价值的典型案例。(1)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和解)的衔接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在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简捷高效的制度优势,通过庭外当事人自行协商、政府支持、法院指导的方式,保障预重整(和解)对接司法程序的实效性。(2)明确庭外和解协议效力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延伸,降低程序成本。根据司法和解程序中和解协议对庭外和解协议相关内容的变化情况确立分类表决规则。(3)依法快速审理,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最终通过的和解协议,和解清偿率为20.08%,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14.31%,通过庭外重组与和解程序的高效衔接,正式受理后两个多月即审结,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天平 原创发布

原标题:《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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