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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9)

已阅读2020-10-11 06:30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成立于1994年,曾是全国最大的变型机、农用车生产企业之一。2006年,企业转向电动汽车产品行业,受制于市场因素,产品严重积压。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工厂停工停产。201

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成立于1994年,曾是全国最大的变型机、农用车生产企业之一。2006年,企业转向电动汽车产品行业,受制于市场因素,产品严重积压。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工厂停工停产。2014年,正宇公司与其最大额抵押债权人达成协议,由该抵押权人接管厂房,结果加深各债权人之间矛盾。2015年7月30日,正宇公司向永康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5年8月7日,永康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8月1日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对进入破产清算存有偏见,担心进入清算后不动产处置价格被抵押优先债权人操纵,及公司21万方地块整体出让的竞买人较少会导致处置价偏低,强烈要求将土地、房产分割为小地块后再进行处置。在此情形下,永康法院抓住矛盾焦点,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突破口,开展了以下重点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政府部门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突破不动产处置中的最大难题。自1994年建厂时公司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未解决,名下除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外,还有划拨土地。公司圈用用地指标红线外土地,已经交纳部分征地费用,该区域一直没有明确权属。永康法院、管理人通过调查厘清土地状况,就划拨土地的处理、红线外土地权属等遗留问题的处理征得职能部门明确答复,突破了不动产处置中的最大难题。

二是以实现财产最大化为目标,推动大宗土地整体拍卖。通过市场调研、评估,多次走访市政府部门、企业界代表、债权人代表,充分论证,确定大面积厂房在永康本地属稀缺资源,整体处置收益将大于分割处置收益。在遇到重大阻力情形下坚持推动、明确大宗土地的整体拍卖思路。在处置方案经表决未通过的情况下审慎启用强制裁定程序,认可整体处置的资产处置方案,最终以高溢价率成交。

三是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通过网络拍卖进行财产处置。案件审理中制定信息公开释明方案,向债权人充分释明财产处置方案等相关信息。改变第一次挂拍即降价的一般做法,以评估价在网络平台进行拍卖。挂拍后即有四家企业参与竞拍,进行了246次出价,最终以溢价150%成交。

【典型意义】

土地性质、权属不清、违章用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是破产财产中不动产处置的重大障碍,进而严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该案在审理中坚持市场导向,对土地市场充分调研,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解决规划、权属等问题,在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审慎适用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的裁定认可,推动土地整体拍卖,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处置价在原评估价基础上高出1.1亿元,清偿率从不足1%的预期提高到20%以上,债权人的矛盾妥善化解。21万方搁置土地重新开发为现代产业园,改变以往低小散棚建厂房分布的局面,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带动当地就业和产业提升。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No.8

诸暨市浩英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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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简易审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

【受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16年前后,诸暨市浩英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英公司)因企业违建整改、企业主民间借贷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停止经营。此后,债权人纷纷起诉、申请仲裁。2019年6月,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7月29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浩英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

【审理情况】

该案系执转破案件,在指定管理人后法院即指导管理人与法院执行部门对接,掌握了企业财产、债务的第一手资料。执行阶段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债务人企业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信息为破产程序吸收。经核查,公司主要资产为一宗土地使用权且已设定抵押,企业债务多为民间借贷,涉及金额约650万元。针对债务人企业资产体量不大、债权债务总体清晰的情况,着力推进案件的简易审理。

一是先行启动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2019年8月初,抵押权人书面请求尽快对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处置。人民法院快速推进程序的同时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要求:(1)必须按照评估价起拍;2、若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必须立即停止拍卖。2019年8月30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发布拍卖公告,以评估价326.91万元公开拍卖案涉土地。

二是概括性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企业破产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分配顺位,分配方案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债权人的表决权行使就可更加灵活。在破产财产拍卖成交之前,2019年9月12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一揽子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以及按照破产法第113条制定的原则性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决议。

2019年10月1日,案涉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第一次拍卖即成交。10月30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浩英公司破产。翌日,管理人向全体债权人邮寄送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并给予债权人一定时间的异议期,不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2019年11月19日,诸暨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且管理人最终分配完毕。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实现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了30.2%。

【典型意义】

该案在加强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探索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等方面具有典型性。(1)发挥执行、破产程序合力,更大力度落实人民法院的职权主义,在移送破产审查前,执行部门已经依职权获取的财产查控信息作为移送审查的必要内容,由破产程序继受,取得了充分发挥执行程序职权主义推动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实质效果。(2)先行、快速处置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未做表决的情况下,依据抵押权人的申请,加强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先行快速启动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从评估到变现仅用时一个月,大大缩短了资产处置的周期。(3)概括性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人民法院加强监督的情况下,引导债权人更为灵活的行使表决权以提高程序效率,实现简易审理。在企业宣告破产后,向债权人邮寄送达《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方案》,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和监督权,弱化债权人表决权。

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

No.9

衢州凯士力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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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破衔接;政府垫资化解欠薪;土地分割处置

【受理法院】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管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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