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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2019年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4)

已阅读2020-10-11 06:30 来源:互联网新闻 编辑:佚名 分享:

当然,也还存在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的认定、以房抵债的权利性质、购房户优先权的保护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财产认定、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收费等问题,不同地方处理思路不一,增加了破

当然,也还存在一些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权的认定、以房抵债的权利性质、购房户优先权的保护范围、涉及刑事犯罪的财产认定、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收费等问题,不同地方处理思路不一,增加了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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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

《企业破产法》施行已经十年有余,对于进入程序的债务人企业,很好地起到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更好地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总体而言,社会各界对破产制度的认识程度和接受度仍然不足,就浙江而言,不同地域、不同群体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尚存较大的差异,这也是导致破产审判工作开展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原因。部分企业主因种种原因宁可背着骂名“跑路”,也不敢破产、不愿破产;部分债权人“谈破色变”,不愿意主动申请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认为企业破产等于“政绩破产”、影响地方形象的错误认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和一些人员的观念中还存在。虽然浙江法院近年来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在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占据相当比重,但相比每年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数量,还是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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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制度层面,破产审判的公共服务和配套制度不够完善

从性质来看,破产审判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前述法律问题,一类是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总体来看,当前非法律的政策协调问题更加突出。浙江虽已率先建立了省级层面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但有许多方面还待进一步优化。

(1)覆盖面需要进一步拓展。以破产专项资金为例,目前,全省有76个县市区设立了专项资金1.28亿元,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离全覆盖还有差距,资金的额度、使用和管理办法也不统一。

(2)政策匹配不足。比较突出的如税收问题,因缺乏针对破产企业的税务调整和优惠政策,企业重整成本居高不下,影响了重整的成功率和重整效果。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置破产财产时,有的案件中因税务机关对相关税费照常征收导致大额税费的产生,出现破产企业因为大宗破产财产处置而成为“纳税大户”的尴尬局面。《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浙税发〔2019〕87号)文件发布之后,情况有所改善,但豁免债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库存账实不符的纳税问题等重点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当然,有的问题需要进行法律的修改,这就非省级层面能有效应对。再比如一些破产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因手续、审批等原因存在瑕疵,在处置过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等多个行政部门,程序上受限较多,手续办理较为困难。

(3)政策落实不到位。前期已经出台的一些破产审判对接的政策,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各地在政策理解上还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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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工作层面,专业化建设受到影响,资产处置问题仍然突出

内设机构改革与破产审判专业化的矛盾突出:

(1)随着“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加强,“僵尸企业”重点处置的推进,破产审判专业组织、破产审判力量正急待配齐配强,但许多法院现在又面临着探索内设机构改革和大民事审判的形势,部分法院原本已设立的破产审判庭被合并,破产审判机构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

(2)破产审判的专业性有所削弱。内设机构改革后,部分基层法院实行民商事案件打通分案的模式,一方面,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受到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期限与绩效考核的压力之下,破产审判法官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就难免要让步于有审理期限要求的案件,破产审判专业性和案件审理效率都受到削弱。

案件审理中资产处置困难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成为案件审理顺利推进的重大障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资产混同、挪用、转移等情形较为常见,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多发,清产核资工作量大。

(2)行业监管缺位,如房地产行业中的预售资金监管不力,违章建筑、违规销售等情形,增加了资产处置的复杂性。

(3)破产财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或瑕疵的情况较多,资产顺利处置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沟通协调周期长。

(4)非经营性资产和共同共有资产处置难,如涉及到职工宿舍、归属约定不明的共建房产等,资产权属确定、分割难度大。

(5)刑民交叉情形较多,如杭州余杭法院审理的“中都系”企业、杭州谛都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豪立实业有限公司等破产案件中,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资产处置的刑民程序衔接、企业主的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区分等问题突出,财产处置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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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队伍履职能力、动态管理尚存短板

当前,存在部分管理人实战经验少、执业能力不强、执业经验不足,影响了工作质效的情况,又存在部分管理人过分依赖于法院的指导,缺乏独立完成破产事务的能力,导致法院负担过重的情况。另外,管理人业务水平不高与管理人团队也有很大的关系,一些社会中介机构缺乏足够的破产业务专业人才,未组建专门的管理人团队,一些管理人团队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机制,从而导致在破产程序中发挥作用不够充分,无法胜任管理人职责。少数管理人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甚至发生滥用职权、故意拖延、谋取不当利益等情形。

虽然已经建立了省、市两级的管理人分级管理机制,但对管理人开展履职评价,设立针对管理人日常管理监督、个案考核、定期考核的考评机制和对于履职能力不佳、履职中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惩戒、清退措施等问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一个系统精准的考核评价制度来激励、约束管理人高效履职。

四、下一步继续推进破产审判的重点工作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下一步浙江高院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在最高法院有力指导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以推进常态化为工作落脚点,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信息化为工作路径,对疫情可能引发的经济影响提前研判和部署,全面深入破产审判,服务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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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内部持续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简易化和信息化建设

(1)坚持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破产审判工作不能削弱,应当进一步强化。专业化既包括机构的专业化,也包括队伍的专业化。加大审判队伍培训力度,注重培养专业破产法官,专门审理破产案件;要鼓励条件成熟的法院通过设立破产审判庭、破产法庭的方式,不断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加强破产专门法律问题研究,适时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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